购房合同中的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有什么不同?
聊城在线房产网:在商品房屋买卖中,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。根据《扭保法》的规定,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商品房买卖中,买方履行合同后,定金应当抵作房价款或者返还,若买方不履行合同,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类方不履行合同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,不得超过主合同柄的额的20%。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,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,《担保法》还规定:担保合同(即定金条款)是从合同,若主合同无效,定金条款也无效(另有规定的,按照约定:,此时的法律后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。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,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,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,并不具备扭保性质。商品房买卖中,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,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;反之,若类方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扭违约责任。
应该注意的是,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,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订购书(或称意向书)虽然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,但是如果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,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的,类方有权不返还定金;若卖方违约,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,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。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,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.由此可见,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,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了解,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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